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青海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省教育厅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本机关制作的或者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政府公开信息采用主题分类方法,包括一级类目、二级类目两个层次,其中,一级类目11个,二级类目27个。具体参照《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省教育厅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标题、文号、发文主体、发文日期等内容。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青海省教育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2.省教育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3.全省教育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关重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4.全省教育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省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教育经费执行等信息。
8.省教育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省教育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青海省重大教育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青海省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学校党建思政,学校体育、艺术与劳动教育,语言文字工作,教育交流合作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2.青海省教育考试招生、学生资助与就业、教师资格考试与招录、教育信息化、“双减”工作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措施方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省教育厅干部人事任免、人员招录情况。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青海省教育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青海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s://jyt.qinghai.gov.cn/)向社会公开。此外,还将通过政务新媒体(“青海教育”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和“青海省教育厅”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相关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和方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科研等需要,应当采用在线填报、信件、传真、当面申请等形式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在线填写或下载填写。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或证明文件。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板块“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s://jyt.qinghai.gov.cn/gk/zwgk/)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提交申请的手机号和验证码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板块“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寄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当让申请人当面填写申请表。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4.相关要求。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住址、邮箱等信息,以便本机关办理回复。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时间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信息。
申请人应当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口头、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1.审核。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素不完备的申请,本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
2.受理。对填写完整准确的申请表,由本机关受理机构予以登记受理后按流程进行办理。对需要补正的申请在重新提交并通过审查后按流程进行办理,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3.答复。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算),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所申请公开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说明理由。
所申请公开信息本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公开信息经检索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特殊说明。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分析、加工等处理的信息。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遵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21〕10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理机构为省教育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5号青海省教育厅办公楼三楼312室。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公电话:0971-6330957,传真:0971-6310564,邮编:810008。
六、监督及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办公室,电话:0971-6330957,传真:0971-6310564。
省教育厅监察部门:省教育厅机关纪委,电话:0971-6310502,传真:0971-631056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